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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法律服务志愿者队伍管理办法》 《杭州市工会聘请法律顾问...

各区、县(市)、开发区(集聚区)总工会:

根据杭州市总工会《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新时代杭州工会法律服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杭总工〔2018〕63号)精神制定了《杭州市工会法律服务志愿者队伍管理办法》《杭州市工会聘请法律顾问工作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总工会办公室

                2018年7月26日

 

杭州市工会法律服务志愿者队伍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更好地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进一步规范和促进全市工会法律服务志愿工作,根据《工会法》《杭州市志愿服务条例》《杭州市工会志愿者队伍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会法律服务志愿者是指杭州市、区县(市)、开发区(集聚区)、乡镇(街道)总工会依据本办法面向社会公开招募或面向相关社会组织和单位定向招募的、从事工会法律服务工作的志愿人员。

第三条 市总工会成立杭州市工会法律志愿服务队。

    区县(市)、开发区(集聚区)总工会,乡镇(街道)工会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成立相应的工会法律志愿服务队。

    志愿服务队伍成立后,应到相应的志愿者工作指导中心办理备案登记。

第四条 工会法律服务志愿者招募条件:

(一)热心公益事业,具有奉献精神,自愿从事志愿服务工作;

(二)年龄在18到70岁之间,具备与所参加的法律服务志愿活动相适应的基本身体、技能素质;

(三)具有从事志愿服务工作的时间和精力;

(四)遵纪守法,服从分配。

第五条 市总工会根据招募计划和招募条件,向社会公开招募或面向相关社会组织和单位定向招募市本级的工会法律服务志愿者。

区县(市)、开发区(集聚区)总工会结合各自实际,确定工会法律志愿服务队的招募计划及招募人数,向社会公开招募或面向相关社会组织和单位定向招募,招募人数不得少于十人。

乡镇(街道)工会结合各自实际,确定工会法律服务志愿队的招募计划及招募人数,向社会公开招募或面向相关社会组织和单位定向招募,招募人数一般不少于三人。

    第六条 杭州市工会法律志愿服务队伍统一冠名为:杭州市**〔区县(市)、开发区(集聚区)〕**〔乡镇(街道)〕工会法律志愿服务队。

第七条 工会法律服务志愿者实行“线上+线下”登记制度。

工会法律服务志愿者向招募发起单位和部门申请登记,填写《杭州市工会志愿者申请表》,并进行网上注册登记。

招募发起单位和部门填写《杭州市工会法律服务志愿者登记汇总表》,报杭州市工会法律志愿服务队备案。

第八条 工会法律志愿服务对象:

(一)杭州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

(二)杭州市各级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

(三)杭州市各级工会组织或工会工作人员;

(四)招募单位和部门认为需要服务的其他对象。

《杭州市工会职工法律援助实施办法》对职工法律援助对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工会法律志愿服务工作形式:

(一)开展普法讲座;

(二)提供法律咨询;

(三)代写法律文书;

(四)参与协商和调解;

(五)仲裁诉讼代理;

(六)其他形式的法律服务。

第十条 开展普法讲座是指招募单位和部门组织工会法律服务志愿者进企业、开发区(园区)、工地等职工集聚的地方,为职工(外来务工人员)宣讲劳动法律法规和与职工权益有关的其他规定。

第十一条 提供法律咨询包括日常接待法律咨询、定期开展法律宣传咨询以及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法律服务活动。

    日常接待法律咨询是指在地方总工会职工服务中心(市民中心、便民服务中心)接待窗口指派工会法律服务志愿者轮流值班接待职工的法律咨询。

定期开展法律宣传咨询是指招募单位和部门组织工会法律服务志愿者定期到乡镇(街道)、村(社区)、劳动力市场、民工学校等地开展法律宣传咨询服务。

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法律服务活动是指招募单位和部分组织工会法律服务志愿者参加上级工会或者有关政府部门组织的各种法律宣传咨询服务活动。

第十二条 代写法律文书是指工会法律服务志愿者根据职工(外来务工人员)要求,为其代写仲裁申请书、法院起诉状等法律文书。

第十三条 参与协商和调解是指工会法律服务志愿者根据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非诉讼方式协调处理职工(外来务工人员)与所在单位的劳动争议。

第十四条 仲裁诉讼代理是指根据地方总工会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对符合工会法律援助条件,需要通过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或者人民法院诉讼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由其授权委托,作为代理人参加仲裁或诉讼等相关法律活动。

担任仲裁或诉讼代理人的工会法律服务志愿者应当持有相应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等法律执业证书。

第十五条 工会法律志愿服务建立分级管理制度。

杭州市工会法律志愿服务队负责对全市工会法律志愿服务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

各工会法律志愿服务队伍的发起单位和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具体负责队伍的组建、志愿者招募和登记、业务培训、活动组织和记录、经费保障、日常管理和考核评价。

各工会法律志愿服务队伍具体实施工会法律志愿服务活动。

第十六条 工会法律志愿服务建立统一服务管理平台制度。

杭州市总工会建立全市统一的工会法律服务管理平台。各级工会法律志愿服务队伍开展法律咨询、法律宣讲等法律服务活动的情况,应当于活动结束后及时上传至“智慧工会”或“杭工e家APP”备案。

全市工会法律援助的申请和立案、指派工会法律服务志愿者、办案情况、结案以及工会法律援助案件满意度调查、工会法律援助工作数据统计分析等情况应当在“智慧工会”或“杭工e家APP”上实施。

第十七条 工会法律志愿服务健全学习培训制度。

工会法律志愿服务队伍的发起单位和部门应采取集中学习、专业研讨、实战演练、分类指导等方式方法,对工会法律服务志愿者进行相关知识和技能的培训,提高服务意识、服务技能和服务水平。

第十八条 工会法律志愿服务建立统一着装制度。

工会法律志愿服务队伍应在发起单位和部门统一安排下组织开展工会法律志愿服务活动。

工会法律服务志愿者从事志愿服务期间,统一穿着工会志愿者服装,规范志愿服务行为,树立良好形象。

第十九条 工会法律志愿服务完善经费保障制度。

工会法律志愿服务队伍的发起单位和部门在每年初编制经费预算时安排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所需的专项经费。

工会法律志愿服务采取无偿服务的原则,但发起单位和部门可以根据工会法律服务志愿者实际服务天数,按照有关规定发放伙食、交通、通讯补贴。

工会法律服务志愿者办理工会法律援助案件的,按照有关规定发放办案补贴。

第二十条 工会法律志愿服务建立工作交流制度。

杭州市工会法律志愿服务队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市工会法律志愿服务工作会议,交流学习在开展志愿服务活动中好的做法和先进经验,表彰上一年度工会法律志愿服务的先进典型,对下一步工作作出部署。

各工会法律志愿服务队伍的发起单位和部门应当建立相应的工作交流制度,适时开展工作交流活动,不断完善工作机制,提高工会法律志愿服务水平。

第二十一条 工会法律志愿服务建立活动管理制度。

工会法律志愿服务队伍的发起单位和部门应当明确专人负责本级志愿服务队伍的管理,具体从事工会法律服务志愿者个人信息上传、志愿活动申请、志愿者服务时数统计等日常管理工作。

    工会法律服务志愿者个人信息纳入全市工会网上平台统一管理,志愿者每次参加志愿服务时,应当在网上平台进行签到和签退登记,该记录作为其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工会法律志愿服务建立评价激励机制。

杭州市总工会每年对全市表现突出的工会法律志愿服务队伍和志愿者通报表扬并予以适当奖励。年度优秀志愿者和志愿队伍优先推荐评选杭州市“五一劳动奖章”和市“工人先锋号”等先进荣誉,并报送市志愿者工作指导中心,参加市星级志愿者的评选表彰。

对工会法律服务志愿者表彰奖励的依据是志愿者的服务时数,同时参考服务态度和服务能力。

各区县(市)、开发区(集聚区)总工会可以参照市标准依据工会法律服务志愿者的服务表现,对本地区志愿者进行表彰奖励。

第二十三条 工会法律志愿服务建立劝退机制。

工会法律服务志愿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会法律志愿服务队伍的发起单位和部门可对其进行劝退:

(一)无正当理由不服从所属工会法律志愿服务队伍负责人的工作安排;

(二)不遵守工会法律志愿服务队伍的工作纪律,对工会法律志愿服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利用工会法律志愿服务者的名义从事营利性活动或非法活动的;

(四)连续2年无正当理由未参加工会法律志愿服务队伍组织服务活动的。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杭州市各级工会法律志愿服务队伍的建设管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杭州市总工会劳动关系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施行。

 

杭州市工会聘请法律顾问工作制度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规范杭州市工会聘请法律顾问工作,不断提高依法建会、依法管会、依法履职、依法维权的水平,全面推进我市工会工作法治化建设,根据有关文件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工会法律顾问是指根据处理工会内部法律事务的需要,经一定程序聘任,为各级地方总工会及其所属部门提供法律服务的法律专家或者法律专业人士。

    第二条 区县(市)、开发区(集聚区)总工会,重点乡镇(街道)、中心镇总工会应当全部建立法律顾问制度。

    其他乡镇(街道)工会采取县级工会聘请派驻的方式或者依托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法律顾问建立法律顾问制度。

    第三条 工会法律顾问应从工会法律干部、工会公职律师、法学专家学者以及社会执业律师、法律工作者中择优选聘。

    工会外聘法律顾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政治素质高,拥护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一般是中国共产党党员;

    (二)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

    (三)在所从事的法学教学、法学研究、法律实践等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和经验的法学专家,或者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验、专业能力较强的律师等法律工作者;

    (四)严格遵纪守法,未受过刑事处罚,受聘担任工会法律顾问的律师还应当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

    (五)聘任单位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 工会法律顾问应当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遴选,并经地方总工会主席办公会会议研究后聘任。被聘为法律顾问的,由聘任单位发放聘书。

    工会聘请社会执业律师作为法律顾问的,应当与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签订法律顾问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第五条 工会法律顾问实行聘任制,聘期一至三年,可连续聘用。

    第六条 工会法律顾问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地方工会重大决策的法律论证,提供法律服务;

(二)为地方工会参与研究制定法律法规规章草案等提供法律咨询意见;

(三)对地方工会重要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进行合法性审查;

(四)就地方工会工作中涉及经济项目、资产处置等重大问题提供法律服务;

(五)参与地方工会组织的理论学习中有关法律知识的授课;

(六)对地方工会对外签订的各类合同进行法律审查,出具法律意见;

(七)接受地方工会的委托,代理参加相关的民事法律事务;

(八)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工会法律顾问履行工作职责,有关工会组织应当积极支持、主动配合。

第七条 工会法律顾问提供法律服务,应当以出具书面法律意见的方式为主,书面法律意见应当一事一结。

工会法律顾问提供口头法律咨询意见的,事后应当及时形成书面法律意见。

    第八条 工会法律顾问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据事实和法律,独立提出法律意见;

(二)根据履行职责需要,获得与履行职责相关的信息资料、文件和其他必需的工作条件;

(三)应邀列席聘任单位有关会议;

(四)应邀参与聘任单位相关课题或重要事项的调研活动;

(五)与聘任单位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工会法律顾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认真履行职责,合法、准确、及时提供法律服务;

(二)遵守保密制度,保守党和国家秘密,保守工作中接触的秘密和其他不应公开的信息,不得擅自对外透露所承担的工作内容;

(三)不得以工会法律顾问的身份从事商业活动以及与工会法律顾问职责无关的活动;

    (四)不得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与聘任单位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工会法律顾问与所承办的业务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回避;

(五)不得利用在工作期间获得的非公开信息或者便利条件,为本人及所在单位或者他人牟取利益;

(六)服从安排,根据聘任单位的指派认真做好所服务乡镇(街道)工会法律顾问工作;

    (七)应当遵守的其他规定。

    第十条 工会外聘法律顾问依据《法律顾问合同》约定享有工作报酬待遇,相关费用列入聘任单位工会经费年度预算计划。

    第十一条 县级工会应当加强与同级司法行政等部门以及律师协会的沟通联系,密切配合,确保工会法律顾问工作的有序推进。

    第十二条 地方工会对工作成绩特别突出的工会法律顾问,通报表扬并适当奖励。

    在司法行政、律师协会等行政机关、行业自律组织以及社会媒体开展的各类评先评优活动中予以推荐。

    有条件地方可以作为“五一劳动奖章”等先进推荐的基础荣誉。

    第十三条 对没有按工作职责要求完成任务的工会法律顾问,聘任单位可以提出改进意见,仍不完成的,可以决定提前解聘。

    第十四条 工会法律顾问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处理并记入法律顾问工作档案和个人诚信档案,通报律师协会或者所在单位,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杭州市总工会劳动关系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施行。